在 2022 年 4 月的某一天,72 岁的单女士骑着电动车,不幸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发生了碰撞。单女士在这场事故中受伤极为严重,经诊断为胸部损伤,左侧 6 - 12 肋骨骨折。
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定,判定张某和单女士需负同等责任。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,然而,保险公司在仅支付给单女士 2 万元医药费后,便对后续事宜不管不问。无奈之下,单女士的家人向我们求助。我们在接手本案后,迅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费用,总计达 9 万余元。
鉴于单女士的年龄以及她的受伤状况,我们决定全力负责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宜。这一举措极大地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精力。在我们的协助下,单女士成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误工费是否应当予以支持。保险公司辩称,72 岁的单女士已超过 55 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,因此对单女士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。而我们的律师则认为,单女士尽管已过退休年龄,但年龄绝不能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唯一标准。单女士虽年事已高,但身体依然健康,仍能够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。并且,律师当庭向法官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,用以证实单女士的工资收入情况。
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单女士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,但在事发前确实具备劳动能力,且证据资料充足。此次交通事故确实给单女士造成了误工费损失。对于单女士的该项主张,依法应当给予支持。最终,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单女士医药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9 万余元。